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决定立案,对被调查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使立案侦查权。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8、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 负责文秘、综合信息(调研、论文)、宣传、档案、保密、机要、文印、会务等工作。
政治部(机关党委) 政工、人事工作(工资福利、晋级进档、人员分类管理、人员招录、人员异动等);党建、创先争优、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漏捕追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监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
公诉科 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对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民行科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一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再审建议或者提请抗诉,二是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意见,三是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职行为实行监督;对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内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申科 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等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出庭检察人员的安全;送达文书;执行传唤;处置涉检突发事件;保护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安全;协助执行搜查、取证;执行押解;维护检察机关的秩序和安全。
行装技术装备科 主管检察机关财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为检察机关各部门正常运转、发挥检察职能提供必需的经费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
案管办 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外来文书登记,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案件质量评查,律师及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信息公开,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监所科 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调办 负责本院民调工作,广泛宣传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工作亮点,宣传汨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作为、新成效。
三、汨罗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赵承卓 党组书记、检察长
领导检察院全面工作
徐 敏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协助检察长管理全面工作,分管党群、政治部、老干、女工、计生、民调工作
王跃辉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分管公诉工作
杨最亮 副检察长
分管民行工作
柳小平 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技术装备科、法警、机关、安全生产工作
胡飞虎 党组成员
分管监所、控申、基建、联系派驻纪检工作
刘 欣 专职委员
分管案管、检察委员会日常、人民监督员、全院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易立红 专职委员
分管侦监工作
霍平颜 工会主席
分管办公室、工会、负责精准扶贫工作
陈 欣 检察长助理
协管民行工作
左永红 检察长助理
协管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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