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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无力抚养的小孩有了新的监护人 ——汨罗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宣判
时间:2023-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讯员 唐梦洋)“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撤销兰兰(化名)继父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汨罗市民政局为兰兰的监护人。”1月13日,经汨罗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一起汨罗市民政局申请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获得法院判决。这是汨罗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变更监护人的案件,此案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求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彰显了未成人保护工作中的检察担当。


现年8岁的兰兰出生时生父不明,前几年,生母带着她远嫁至汨罗并落户当地,后又与继父离婚。兰兰随母亲生活,2022年3月其生母突然去世,由于其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对兰兰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兰兰的监护权落在其继父名下。兰兰的继父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抚养,而且也没有自愿担任其监护人的近亲属,兰兰实际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尽管兰兰被汨罗市社会福利院接收,但汨罗市民政局因没有监护权,在如何为兰兰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上产生一定的困扰。

“兰兰的现状符合监护权变更条件,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变更兰兰的监护权。”汨罗市检察院办案干警从汨罗市民政局了解到兰兰的情况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兰兰目前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其近亲属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一事属实。为保障兰兰的受教育权以及获得更好的照顾,检察机关决定支持民政局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指定民政局为兰兰的监护人。

因兰兰的母亲系少数民族,其户籍地在外省偏远山区,前往该户籍地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因此,到该户籍地调查兰兰是否有其他亲属自愿担任监护人等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面临着诸多难题。检察机关及时联合民政局协调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开展异地协作取证,顺利完成了取证工作。

秉承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汨罗市检察院迅速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汨罗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决指定汨罗市民政局作为兰兰的监护人。目前,汨罗市民政局已委托岳阳市儿童福利院对兰兰进行照料,兰兰有了一个稳定、舒适、温暖的成长环境,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在家庭监护缺失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实现国家的兜底保护,这样形成了一个全链条的闭环,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该院副检察长刘素如如是说道。


检察官普法:“未成年人监护”知多少?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二、未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其监护人怎么确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三、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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