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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1-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1023日在汨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汨罗人民众志成城全面建成小康的五年,也是检察工作在改革中锐意进取、在挑战中砥砺奋进的五年。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共汨罗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履行四大检察[1]职能,检察工作在务实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成功争创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分别获评湖南省委和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连续4年被评为全市综合绩效考评红旗单位”“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一、围绕中心显作为,践行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法治自觉

旗帜鲜明讲政治,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把服务大局作为第一要务,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的落实。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全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惩处集资诈骗、套路贷[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批捕67人,起诉49人。代越建恶势力团伙实施套路贷,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诈骗涉案资金4896万元,我们及时向长沙、岳阳相关法院提出中止执行建议,用法律武器守住百姓钱袋子。深入推进断卡行动[3],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批捕185人,起诉150人。针对金融管理风险,向中国人民银行岳阳支行、汨罗市金融办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源头预防。积极融入和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起诉诈骗扶贫贷款犯罪2人。驻村干部一线坚守,尽心尽力结对帮扶川山坪镇达摩岭、桃林寺镇永兴、东塘等村,五年来,共筹措、引进扶贫资金和项目资金200余万元,帮扶对象如期脱贫。主动投入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17人、起诉62人,督促治理恢复被毁林地、湿地、水域、基本农田2983.23亩,清理固体废弃物452.2吨。龙某某等6人在汨罗江非法捕鱼2500公斤,我们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被告人真诚悔罪,公开道歉,赔偿生态修复金30.15万元长江禁渔必须斩断偷捕之手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起诉强迫交易、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干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31人,起诉职务侵占等侵害企业利益案件6 21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17万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对5起企业人员犯罪案件作出不捕或不诉处理。对民营企业家戴某在创业初期的偷逃税款行为,考虑其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悔罪、及时补缴税款,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铁腕除虫又柔情护花,坚决避免办了案子,垮了企业。

积极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落实检察长接访、领导包案制度,信访积案全部清零。做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5],对2019年以来受理的78 件信访案件,均在7日内告知收到了、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 %。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6]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成为服务群众新常态。新时代枫桥经验汨罗检察版被检察日报、人民法治网关注推介。注重发挥检察建议规范治理功能。结合办案分析有关部门、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发出19份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针对半挂牵引车私自拆除、调松刹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项整治,查处违规车辆 33 台。普法宣传与法治教育并行。参加社会普法活动19次,在岳阳电视台开展以案释法4次。传播法治理念,监督被告人以公开道歉、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增强教育效果,把办案过程变成法治公开课。在正则学校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依托全省法治教育宣传基地春雷学校拓宽青少年法治教育渠道,20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常态化开展开学第一课,深入校园普法90余次,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法治纽扣。

二、维护稳定促和谐,护航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平安汨罗

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汨罗建设,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坚决铁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投入到专项斗争中,批捕涉黑恶犯罪47人、起诉(含保护伞)38人。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对侦查机关未认定涉黑涉恶案件依法认定6件,对未达到黑恶犯罪标准的依法不认定17件。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移送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4件,监督、配合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黑财”2690.68万元。办理的廖申龙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既全力支持侦查机关打出声势,又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审判。指派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侦查意见50余条,引导补充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10起,监督立案3人、追捕2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5笔,有力组织指控犯罪,首犯廖申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该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案件,专案组被评为全省优秀办案团队。

坚持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以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为导向,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五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309人,提起公诉2003人,依法提前介入办理了公安部督办的打孔盗油案,“11·18”新市某土菜馆液化气泄漏爆炸案等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坚决保护公民人身权,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57人。坚决保护公民财产权,起诉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513人。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起诉容留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犯罪567人,特别是严厉惩处危害青少年的开心水”“咔哇饮料等新型毒品犯罪,筑牢禁毒第一防线。

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7]办结案件754 1013人,提出量刑建议736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718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刑犯罪案件,依法不批捕370人、不起诉266人。加强社会弱势群体司法保护,高度关注农民工讨薪难问题,通过支持起诉、立案监督、支持仲裁、督促履职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118.32万元。传递检察温度,为6名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0.5 万元。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措施,依法不批捕28人,附条件不起诉[8]26人。推进一号检察建议[9]强制报告制度[10]落实,凝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合力。针对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指导侦查机关办理了全省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文化部门依法取缔涉事场所,相关责任人纳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坚决让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无处遁形。

三、聚焦主业谋发展,坚守维护公平、捍卫正义的使命担当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深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努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刑事检察监督优化提升。紧盯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强化两项监督 [11]。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9件、追捕[12]45人、追诉[13]104人、追诉漏罪37条,纠正侦查违法行为114次。监督立案的郑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审判程序违法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4]9件。江传根诈骗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我院认为认定事实错误,抗诉后改判刑期,提档至三年六个月。坚持不懈纠防冤假错案,排除非法证据6次,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6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 169人、不起诉25人。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71件,监督收监执行6人,防止纸面服刑[15]龙芬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我们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16]101件,提出变更建议76件,监督对70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推进社区矫正检察规范化、常态化,对全市14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项检察11次,纠正违法情形107件。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依规处置职务犯罪线索12件。

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加强。构建支持起诉、检察建议、违法调查多元化监督格局,加大依职权主动监督力度。共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8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23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7件,支持起诉案件8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廖申龙犯罪组织通过隐瞒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对其所涉29起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从审判到执行,坚持全流程监督,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均被法院采纳,相关违法行为均已整改落实。该系列案分别被评为省、市民事审判监督优秀案件。

行政检察监督稳步推进。共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8件,督促行政履职[17]案件86件。聚焦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合理诉求难以解决等问题,把行政检察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8],实现法律监督与化解矛盾风险的有机统一。参与调解伏某某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促成签署和解协议,一场持续近10年的行政争议因得到实质性化解而画上了圆满句号。

公益诉讼检察持续深入。立足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定位,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案件99件、食品安全领域案件71件、国有土地出让权领域案件3件、等外领域案件13件,收缴生态损害赔偿金113.87万元。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保护。协助政府调查闲置低效土地32宗,处理国有出让土地361亩,征缴土地闲置费30万元。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出让金1.17亿元。守护好一江碧水,践行绿色司法。对余某、黄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破坏汨罗江生态环境行为,依法追缴生态损害赔偿金26.29万元。持续4年跟进古培镇高岭土私挖滥采问题,督促治理损毁林地370 余亩。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被中央、省、市主流媒体报道,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推介,该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

四、固本培元重自强,汇聚守正创新、精业笃行的奋进力量

主动适应时代发展新格局和司法改革新要求,着力提升履职能力,为检察事业发展厚植根基。

突出政治建设,淬炼忠诚检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执行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严格落实政法工作条例。

持续正风肃纪,打造干净检察。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化党纪党规教育。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提醒谈话6人,移交相关单位处理2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19],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重大事项79次,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推进司法改革,铸就担当检察。全面落实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后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工作活力迸发。坚决拥护和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行捕诉一体[20]办案机制,强化侦诉衔接、诉前主导,落实侦检一体化侦审指导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1件。突出员额检察官主体地位,制定检察官权责清单。健全员额检察官遴选、退出动态机制,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评体系。

深化文明创建,激发活力检察。紧紧围绕争创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主旋律,推进检察队伍、检察业务、检务保障三位一体全面发展。文化建设提升素养素能。举办读书沙龙,组织检察人员接受红色革命传统教育。健全学、教、练培训体系,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842人次,获评市级以上优秀案件及检察建议14 件。文明实践引领社会责任。携手抗疫、青春护航、守护母亲河、义务献血……检察蓝志愿红相辉映,涌现出三八红旗集体”“文明家庭等一批先进典型。检务保障助力持续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精心打造两楼两场两室一厅,两网两中心一馆[21],实现工作有心情、学习有氛围、怡情有去处,提升了干警的尊荣感、获得感、归属感。

五、立足公信强监督,构建规范司法、阳光司法的监督体系

牢记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专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认真办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议案》,依法报备检察建议130件,9 名员额检察官接受人大常委会履职监督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听证127人次。

加强内部监督。深化运用-件比 [22]质效评价体系,引领检察办案求极致,避免检察环节程序空转,增加群众诉累。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控等内部制约机制,评查案件439件,发出流程监控通知326次,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接受履职监督。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和侦查、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制约。有序推进律师参与检委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阅卷387次。

拓宽监督渠道。实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全覆盖,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646条、生效法律文书1527份、重要案件信息105条,发布工作动态1266条。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舆情34件。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们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昂扬的奋斗姿态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始终与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同频共振,同心向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公信力持续攀升,纪律作风更加过硬。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心检察工作、关注检察改革、关爱检察队伍,为我们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必须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根本政治要求,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聚焦全市发展大局履职尽责,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检察工作价值,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必须树牢宪法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保证检察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的需要作为司法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从根本上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必须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业务硬实力,才能有效惩治犯罪,承担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不放松,建设五个过硬的检察队伍,才能提升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回顾过去的五年,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的能动性不足,针对性不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等方面还需努力;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理念、司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检察机关职能调整要求,干警的专业素质还跟不上新时代发展要求;三是检察业务发展不全面、不均衡的问题还未有效破解,法律监督成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检察队伍建设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纪律作风建设还需持续用力。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2022年工作安排

奋斗百年路,起航新征程。汨罗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绘就了汨罗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今后五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市委、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以擦亮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品牌,努力争创全国文明单位为抓手,提高监督能力、提升队伍素质、提质检察形象、提效保障水平,实现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规范和检务保障一体建设的要求,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实现我市一二三四工作目标,建成现代化高品质宜居宜业宜游城市贡献检察力量。

2022年,我们将紧紧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将工作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更高站位,坚定正确方向。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检察工作重点放在维护保障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中谋划和推进。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创新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健全反馈和备案制度,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恪守司法为民根本立场,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作为司法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使司法办案过程变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

二是坚持更实举措,服务保障大局。精准服务六稳”“六保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产品、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碍疫情防控犯罪,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犯罪打击力度。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更大力度保障平安汨罗建设。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依法妥善办理民营企业在融资、涉税等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各类案件,加强与工商联交流合作,完善检企联络机制,主动提供司法救济、风险防控、法治教育等检察服务。全力促进乡村振兴。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三农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农村安全稳定;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针对农村近年来多发、频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类型犯罪和合理诉求解决后还长期无理缠访闹访现象,加强普法宣传,以法治乡村建设推动文明乡村建设。

三是坚持更全发展,提升监督质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加大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监督力度;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健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体系;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突出监督深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着力构建检察、监察、审判、行政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的民事司法秩序综合治理体系。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围绕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机关主导、检察机关参与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双赢多赢共赢中深化检察监督、推进行政治理体系建设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坚持稳数量、调结构、提质效、拓领域,建立健全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23],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紧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全力推进公益保护,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

四是坚持更严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强化思想教育,深化和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努力形成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坚持挺纪在前,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形成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案)的长效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干警专业素养,树立以业绩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为检察事业薪火相传储备生力军坚持科技强检,发挥智慧检务在规范司法办案中的作用,促进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各位代表,跋山涉水未停步,初心一如来时路。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勇担使命,锐意进取,为汨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附件1

 

普通犯罪和未成年人检察。负责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机构职能

       
  五边形: 第一检察部
 
   
  五边形: 第二检察部
 
  五边形: 第三检察部
 
 
   

民事行政检察。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承办对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五边形: 第四检察部
 
 
   

公益诉讼检察。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权益、未成年人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五边形: 第五检察部
 
 
   

控告申诉检察和案件管理。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受理、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

 

 

 

                                                                                                                   

 

 

 

 

 

 

 

 

 

                                                                                                       

 

 

 

 

 

 
  五边形: 第六检察部
 
 

 

 

 

 

 

 

 

 

 

 

 

 

 

 

 

 



附件2

 

相关用语说明

 

全文数据说明:统计时间为201711~2021930

[1] “四大检察指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具体而言:刑事检察,指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行政检察,即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外,还可以办理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安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质量安全、证券、涉军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2] “套路贷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3] “断卡行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两卡(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202010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该行动实则为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4]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得到法律认可。

[5] “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指检察机关建立的对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群众来信每信必复的制度。具体指检察机关要在7天内告诉当事人来信审查处理情况,3个月内办结的要告诉当事人结果;未办结的,要主动在后续每个月答复当事人,直到案件办结。

[6] 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主要包括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即: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程序适用并签署具结书的,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或决定不起诉。该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8]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9] “一号检察建议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第一号检察建议。事由系教师齐某在学校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齐某被改判无期徒刑。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第一号检察建议,核心内容是加强校园安全、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以及预防性侵教育等。

[10] 强制报告制度:2020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学校、医院、居(村)民委员会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或疑似受到侵害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11] 两项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立案监督分为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追捕: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3] 追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14]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15] “纸面服刑指违法违规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罪犯未实际服刑或未服满刑,却拿到了刑满释放证明书。

[16]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7] 督促行政履职: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纠正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不当作为状态,避免或挽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一种非诉讼法律监督方式。

[18]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法定职权,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2019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提出检察机关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一重要命题和要求。

[19]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 捕诉一体:捕诉分离的模式之下,批捕权由侦监部门行使,公诉权由公诉部门行使,批捕和公诉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检察官分别承担。改捕诉分离捕诉一体,精简和重构内设机构、科学构建办案组织和革新办案工作模式,实行一个案件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织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整合人力资源,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办案质量。

[21] “两楼两场两室一厅,两网两中心一馆办案大楼、青年公寓,灯光球场、停车场,图书室、健身室,自助餐厅;检察工作网、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听证中心,院史陈列馆。

[22] “-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一个,与该案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形成的数之和,在统计意义上的一组对比关系。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件比1:1设定为理想状态。越多,说明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人民群众的感受度越差;反之,诉讼环节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充分、社会效果越好。计算-件比,有利于倒逼检察官提高办案质效,将每一诉讼环节的工作都努力做到极致。

[23]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是指在行政公益诉公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公共利益可能受损事实等交换意见的程序。磋商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如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案件则进入制发检察建议阶段。

 

 

 

 

 

 

 

 

 


附件3

 

有关案例说明

 

1. 代越建恶势力团伙套路贷案:2014年至2018年期间,代越建与刘忠元等人以岳阳市某公司为联系纽带,逐步形成以代越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岳阳地区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为担保借款的虚假购房合同、制造银行转账流水及银行业务凭证等套路贷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既遂金额691余万元,诈骗未遂金额4205余万元。与此同时,该团伙一方面通过非法拘禁、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堵门断电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非法索债,另一方面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申请虚假仲裁的方式实现非法获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 龙某某等6人非法捕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110时起,汨罗市所辖汨罗江河口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湘江汨罗段、洞庭湖汨罗所辖水域范围内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禁渔,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使用电网等明令禁止的工具及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毁灭范围广、破坏程度高,严重影响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我院先后对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加彰显了检察机关以司法力量助力恢复长江元气的坚强决心。

20205月至20211月期间,龙某某、陈某某、翁某某3人先后独自或伙同他人,利用渔网或电瓶等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在洞庭湖汨罗所辖水域非法捕捞各类野生鱼后贩卖获利2万余元。20215月,我院以龙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20219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判令三名被告分别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109980元、99990元和41415元,承担专家咨询费用人民币33000元,同时在岳阳市级以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11月至20211月期间,翁某某提供快艇、电瓶、逆变器等电鱼设备,伙同曾某、李某某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在洞庭湖汨罗所辖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20217月,我院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起诉后开庭前,三名被告全部实现我院提出的承担水生物资源损害费用(50160元)、专家鉴定费用(6000元)等诉求,我院于20218月撤回起诉。

3. 半挂牵引车私自拆除刹车造成较大交通事故案。2020 10 月,107 国道汨罗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车与小型客车碰撞的较大交通事故,致32 伤。经调查,事故主要原因是重型半挂车人为拆除牵引车的前轴制动装置,导致整车制动效果下降、制动距离延长。我院在办理该案时,通过类案分析,发现调松或拆除重型半挂车前轴制动装置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建议交警、路政执法、市场监管、专业检测人员联合抽查,在 107 国道汨罗段共抽查重型半挂牵引车100台,检测发现有32台人为调松前轴制动、1台拆除前轴制动装置。就该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争取重视加强监管。

4. 余某、黄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破坏汨罗江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10月至11月,余某、杨某某在汨罗江湿地公园非法采砂造成采挖区域的地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河道内鱼类的栖息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削弱了河水自身净化的功能。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20188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其二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费、国家矿产损失共计58.04万元。目前已追缴到位11.29万元。该案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省第一起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

20179月至11月期间,黄某某、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营田码头附近的河道内擅自采砂,致使采挖后的河床现场沟坎不平,形成安全隐患,造成水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09月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黄某某、胡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万元,并在岳阳日报上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鉴于本案中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我院遂于202011决定终结审查。

5. 古培镇高岭土私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2012 以来,在古培镇关山水库附近,湘莹矿业公司及当地部分村民滥采盗采高岭土,毁林面积达300余亩,弃土废渣随意堆放,积水深达30~40米,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016年湘莹矿业被依法关停、注销登记,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一直未得到有效修复,村民盗采现象仍时有发生。201710月,我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平整废弃矿坑、补植复绿的检察建议。20191月,我院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种植的树苗成活率低、盗采高岭土现象仍有发生。遂对自然资源局以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协调联动,逐步修复受损林地370亩,引进生态农业开发项目,生态资源环境修复成效显著。该地成为岳阳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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